法艺花园

2014-2-21 14:40: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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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可否减为提前释放问题的复函
1974-04-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74-04-03
执行日期:1974-04-03
青海省高级人院:
你院1974年2月1日青法字〔74〕2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对无期徒刑罪犯贾新子能否直接减为提前释放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你院的报告,该犯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显著的悔改表现,应予减刑。如果过去由于工作上的原因,未能及时对该犯予以减刑,直到现在才处理其减刑问题,可以考虑适当地多减一点。但是否一下子就从无期徒刑减到提前释放,则请你们与省公安局共同研究,从执行政策、的严肃性和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出发,提出意见,报请省委核定,并按照省委的批示执行。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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