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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过去对劳改犯再犯罪判处的刑期超过二十年是否改判的联合批复 1963-12-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文 号:63法研字第166号 发布日期:1963-12-06 执行日期:1963-12-06 陕西省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们9月16日关于劳改犯再犯罪的刑期超过二十年是否改判的请示已收阅。我们认为,在“关于劳改犯再犯罪的刑期执行问题的联合批复”下达以前,关于劳改犯再犯罪判处的刑期已超过二十年的,可不必改判。这类犯人,如果在劳改中表现好,符合减刑条件的,可在减刑时一次将其刑减至二十年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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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过去对劳改犯再犯罪判处的刑期超过二十年是否改判的联合批复
1963-12-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文 号:63法研字第166号
发布日期:1963-12-06
执行日期:1963-12-06
陕西省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们9月16日关于劳改犯再犯罪的刑期超过二十年是否改判的请示已收阅。我们认为,在“关于劳改犯再犯罪的刑期执行问题的联合批复”下达以前,关于劳改犯再犯罪判处的刑期已超过二十年的,可不必改判。这类犯人,如果在劳改中表现好,符合减刑条件的,可在减刑时一次将其刑减至二十年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