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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19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2020-10-19 17:21:37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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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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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19〕8号
发布日期:
2019-01-19
实施日期:
2019-01-19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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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9〕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9日
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全省电动车保有量大且持续增长,超标电动自行车、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等不合规车辆非法生产、销售问题突出,驾驶人交通违法多,交通、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影响社会安全稳定。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保持全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结合贯彻执行2019年4月15日将实施的国家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电动车源头安全监管
(一) 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要求,切实管住源头。从现在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引导我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旧国标车型电动自行车,按照新国标生产。认真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省范围内凡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严查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和非法改装电动车等行为,依法责令生产、销售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落实电动车召回制度,严格处置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产品的企业,坚决关停非法生产、销售的企业,查处相关责任人员。
(二) 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公安机关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由省公安厅制定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样式,建设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规范登记、变更、转移、注销等业务流程。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扫描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二维码等方式查询CCC认证信息,对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将车辆及所有人相关信息录入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便群众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号牌制作费用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新国标实施后,全省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作废,停止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二、加强电动车路面交通执法
(三) 严查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电动车整治力度,定期开展集中统一行动,严查电动车无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应用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曝光,鼓励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不断规范电动车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对非法生产、拼装载重大、车速快的大功率电动车,依法从严查处。
(四) 强化电动车交通违法现场教育。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大对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守法意识。在城市主要街头路口建设“交通安全教育站”,到2020年,南京、徐州、苏州每市建成不少于20个,其他设区市每市不少于10个,每县(市)不少于5个。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宣讲交通法规、开展警示教育、告知提醒、劝导纠正等方式,教育违法电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五) 推动电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电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提升文明交通程度。公安机关要定期记录归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级信用办要联合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三、加强在用不合规电动车管理
(六) 排查备案未登记在用电动车。新国标实施前,对上路行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凡符合旧国标且在我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公安机关要督促登记上牌;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我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记录车辆及所有人相关信息后,发放临时信息牌。各地要组织街道、社区、村委会、派出所等多方力量,排查登记在用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情况,清理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僵尸电动车”。
(七) 有序淘汰不符合标准电动车存量。对领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设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政府要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地实施淘汰报废,通过财政奖补回收报废、道路交通限行以及鼓励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措施,引导不符合标准电动车逐步退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过渡期管理政策,严格电动车通行管理,逐步扩大低速电动三、四轮车限行区域,从城区逐步向农村延伸。
四、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共治
(八) 规范电动车新业态安全管理。推行社会共治,实行警企合作,指导快递、外卖企业实行“一人一车一证一码”, 统一车辆型号、统一车辆编号管理、统一工作人员服装样式、统一工作人员持证管理、统一佩戴骑行安全头盔、统一购置人员和车辆保险等“六统一”制度,加强员工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岗前学习培训和定期考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交通违法员工,加快推进不符合标准快递、外卖电动自行车淘汰工作,共同维护良好交通秩序。邮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作用,引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将电动三轮车置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能源微面货车等车辆,加强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严管严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
(九) 加快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各地要加大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机制,优化公交线网、站点布局。加快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地铁、快速公交、有轨电车等大中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加强城市公交站点与交通枢纽、停车场的衔接,推广定制客运、社区公交等多元化运输服务形式,满足不同群体的出行需求。推进城市公交专用道设置和公交优先信号系统建设,提高公交运行速度和准点率,增强公交出行吸引力,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减少电动自行车出行比例。
(十) 广泛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宣传。录制、编写电动车安全驾驶宣传片、安全手册,在销售登记点、“交通安全教育站”等场所播放、发放,开展安全操作、文明行车常识等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健全媒体免费公益宣传机制,在省、市媒体滚动播放电动车安全驾驶公益广告。积极探索实施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风险管理措施,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权益。开展我省电动车管理地方性立法工作,制定出台我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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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9〕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9日
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全省电动车保有量大且持续增长,超标电动自行车、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等不合规车辆非法生产、销售问题突出,驾驶人交通违法多,交通、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影响社会安全稳定。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保持全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结合贯彻执行2019年4月15日将实施的国家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电动车源头安全监管
(一) 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要求,切实管住源头。从现在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引导我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旧国标车型电动自行车,按照新国标生产。认真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省范围内凡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严查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和非法改装电动车等行为,依法责令生产、销售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落实电动车召回制度,严格处置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产品的企业,坚决关停非法生产、销售的企业,查处相关责任人员。
(二) 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公安机关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由省公安厅制定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样式,建设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规范登记、变更、转移、注销等业务流程。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扫描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二维码等方式查询CCC认证信息,对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将车辆及所有人相关信息录入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便群众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号牌制作费用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新国标实施后,全省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作废,停止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二、加强电动车路面交通执法
(三) 严查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电动车整治力度,定期开展集中统一行动,严查电动车无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应用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曝光,鼓励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不断规范电动车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对非法生产、拼装载重大、车速快的大功率电动车,依法从严查处。
(四) 强化电动车交通违法现场教育。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大对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守法意识。在城市主要街头路口建设“交通安全教育站”,到2020年,南京、徐州、苏州每市建成不少于20个,其他设区市每市不少于10个,每县(市)不少于5个。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宣讲交通法规、开展警示教育、告知提醒、劝导纠正等方式,教育违法电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五) 推动电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电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提升文明交通程度。公安机关要定期记录归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级信用办要联合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三、加强在用不合规电动车管理
(六) 排查备案未登记在用电动车。新国标实施前,对上路行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凡符合旧国标且在我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公安机关要督促登记上牌;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我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记录车辆及所有人相关信息后,发放临时信息牌。各地要组织街道、社区、村委会、派出所等多方力量,排查登记在用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情况,清理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僵尸电动车”。
(七) 有序淘汰不符合标准电动车存量。对领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设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政府要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地实施淘汰报废,通过财政奖补回收报废、道路交通限行以及鼓励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措施,引导不符合标准电动车逐步退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过渡期管理政策,严格电动车通行管理,逐步扩大低速电动三、四轮车限行区域,从城区逐步向农村延伸。
四、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共治
(八) 规范电动车新业态安全管理。推行社会共治,实行警企合作,指导快递、外卖企业实行“一人一车一证一码”, 统一车辆型号、统一车辆编号管理、统一工作人员服装样式、统一工作人员持证管理、统一佩戴骑行安全头盔、统一购置人员和车辆保险等“六统一”制度,加强员工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岗前学习培训和定期考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交通违法员工,加快推进不符合标准快递、外卖电动自行车淘汰工作,共同维护良好交通秩序。邮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作用,引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将电动三轮车置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能源微面货车等车辆,加强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严管严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
(九) 加快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各地要加大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机制,优化公交线网、站点布局。加快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地铁、快速公交、有轨电车等大中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加强城市公交站点与交通枢纽、停车场的衔接,推广定制客运、社区公交等多元化运输服务形式,满足不同群体的出行需求。推进城市公交专用道设置和公交优先信号系统建设,提高公交运行速度和准点率,增强公交出行吸引力,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减少电动自行车出行比例。
(十) 广泛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宣传。录制、编写电动车安全驾驶宣传片、安全手册,在销售登记点、“交通安全教育站”等场所播放、发放,开展安全操作、文明行车常识等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健全媒体免费公益宣传机制,在省、市媒体滚动播放电动车安全驾驶公益广告。积极探索实施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风险管理措施,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权益。开展我省电动车管理地方性立法工作,制定出台我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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