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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5 12:48:47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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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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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余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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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超出交强险的非医保金额如何分担?
余杭法院
2016年2月26日,邹某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途经余杭区某路口时,与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发生造成顾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顾某不负事故责任。顾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88天,花去医疗费140536.89元。2016年12月26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及营养期各90天。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顾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官析案
交通事故多涉及保险部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不承担顾某医疗费中15%的非医保数额。此案特殊之处在于顾某花去的医疗费数额较多,故非医保数额已远超出医疗费交强险责任限额10000元;同时,本案驾驶员邹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原被告双方就超出交强险的非医保金额如何分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般情形下,法官针对超出交强险的非医保数额有两种处理方法:一、判决由交通事故中实际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这也是实践中主流裁判意见;二、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依据保险合同与侵权人就非医保部分另行结算。但本案从及时“填平”受害人损失角度考虑,应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
因为实际侵权人邹某不配合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如果遵循主流裁判意见将交强险以外的非医保部分判决由其承担,受害人的部分损失可能迟迟得不到“填平”,我院本着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判决理念,最终判决由保险先行承担更加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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