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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修正案)》(二)
2014-9-24 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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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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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内容的修订体现了加强保险监管的目的?
答:修订内容中有许多地方体现了加强保险监管的目的:
一是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如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聘用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更加完善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和业务报告等。
二是增加规定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强化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手段。
三是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问:哪些内容的修订体现了支持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
答:支持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修订了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规定。原《保险法》规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由监管部门制定。这种制度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保险法(修正案)》规定,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其中关系社会公众利益、依法实行强制保险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的条款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审批,其他的报监管机构备案。同时,《保险法(修正案)》授权监管机构制定险种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
二是调整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原《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但人身保险业务中,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具有与财产保险相同的补偿性质和精算基础,多数国家和地区允许非寿险公司经营这两类险种。这次修订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核定,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三是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原《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考虑到目前中国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成熟,保险投资的经验还比较缺乏,从降低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性的目的出发,《保险法(修正案)》对原有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订。这样,除了禁止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用于其他投资方式。
四是加强了对保险代理的管理。原《保险法》规定寿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这个规定符合当时中国寿险市场营销的实际状况。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成为保险的重要销售渠道。如果继续对所有寿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进行限制,就不能发挥这些机构代理人的优势,也容易形成保险代理市场的垄断。因此,《保险法(修正案)》规定了寿险个人代理人不能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而没有限制机构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
问:哪些内容的修订体现了促进中国保险业尽快与国际接轨?
答:这次修订中,关于允许产险公司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监管机构不再制订保险条款费率,授权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等方面的修订,都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为加快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创造了条件。
问:保险监管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保险法(修正案)》?
答:保险监管部门要根据《保险法(修正案)》,健全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依法行政。要尽快制定一系列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规章制度,包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起草工作;加强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根据《保险法(修正案)》的要求,制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再保险管理规定》、《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等。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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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内容的修订体现了加强保险监管的目的?
答:修订内容中有许多地方体现了加强保险监管的目的:
一是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如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聘用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更加完善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和业务报告等。
二是增加规定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强化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手段。
三是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问:哪些内容的修订体现了支持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
答:支持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修订了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规定。原《保险法》规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由监管部门制定。这种制度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保险法(修正案)》规定,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其中关系社会公众利益、依法实行强制保险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的条款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审批,其他的报监管机构备案。同时,《保险法(修正案)》授权监管机构制定险种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
二是调整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原《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但人身保险业务中,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具有与财产保险相同的补偿性质和精算基础,多数国家和地区允许非寿险公司经营这两类险种。这次修订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核定,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三是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原《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考虑到目前中国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成熟,保险投资的经验还比较缺乏,从降低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性的目的出发,《保险法(修正案)》对原有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订。这样,除了禁止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用于其他投资方式。
四是加强了对保险代理的管理。原《保险法》规定寿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这个规定符合当时中国寿险市场营销的实际状况。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成为保险的重要销售渠道。如果继续对所有寿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进行限制,就不能发挥这些机构代理人的优势,也容易形成保险代理市场的垄断。因此,《保险法(修正案)》规定了寿险个人代理人不能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而没有限制机构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
问:哪些内容的修订体现了促进中国保险业尽快与国际接轨?
答:这次修订中,关于允许产险公司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监管机构不再制订保险条款费率,授权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等方面的修订,都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为加快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创造了条件。
问:保险监管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保险法(修正案)》?
答:保险监管部门要根据《保险法(修正案)》,健全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依法行政。要尽快制定一系列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规章制度,包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起草工作;加强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根据《保险法(修正案)》的要求,制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再保险管理规定》、《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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