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4:40: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6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05-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64-05-03
执行日期:1964-05-03
湖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法办研〔63〕字第121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