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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释放在押犯应有法律手续的函 1962-10-3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83号 发布日期:1962-10-31 执行日期:1962-10-31 贵州省高级人院: 你省地方国营遵义煤矿贾嘉祥同志来信反映:“最近时期以来,各个县法院不断来信,要求对甄别后确定释放的犯人马上释放返家。……没有正式裁定书,都是用公函的形式。我们认为没有正规正式的手续是不应该释放的”。我们认为贾嘉祥同志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在押的犯人,甄别后确定释放的,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制作,并且一般应用判决书,发给被释放者本人及其所在的劳改单位。请你们将上述意见转告有关的基层人民法院遵照办理为盼。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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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释放在押犯应有法律手续的函
1962-10-3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83号
发布日期:1962-10-31
执行日期:1962-10-31
贵州省高级人院:
你省地方国营遵义煤矿贾嘉祥同志来信反映:“最近时期以来,各个县法院不断来信,要求对甄别后确定释放的犯人马上释放返家。……没有正式裁定书,都是用公函的形式。我们认为没有正规正式的手续是不应该释放的”。我们认为贾嘉祥同志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在押的犯人,甄别后确定释放的,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制作,并且一般应用判决书,发给被释放者本人及其所在的劳改单位。请你们将上述意见转告有关的基层人民法院遵照办理为盼。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