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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民事诉讼有牵连的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8-04-0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8-04-07 执行日期:1958-04-07 陕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1958年3月8日〔58〕院民字第185号请示收悉。其中第一个问题,我院已于今年4月5日函复你院。第二个问题,即上诉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上诉案件中,当事人又提出与民事诉讼有牵连的刑事诉讼,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所提由上诉审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意见。这类案件,也并不是民事诉讼附带刑事诉讼。合并审理后以分作两个判决为宜。刑事判决应准许上诉。这种作法的利弊究竟如何,你院可在试行中继续摸索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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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民事诉讼有牵连的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8-04-0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8-04-07
执行日期:1958-04-07
陕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1958年3月8日〔58〕院民字第185号请示收悉。其中第一个问题,我院已于今年4月5日函复你院。第二个问题,即上诉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上诉案件中,当事人又提出与民事诉讼有牵连的刑事诉讼,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所提由上诉审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意见。这类案件,也并不是民事诉讼附带刑事诉讼。合并审理后以分作两个判决为宜。刑事判决应准许上诉。这种作法的利弊究竟如何,你院可在试行中继续摸索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