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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1959-08-0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9-08-05 执行日期:1959-08-05 陕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59〕院刑字第507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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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1959-08-0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9-08-05
执行日期:1959-08-05
陕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59〕院刑字第507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