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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的复函 1957-05-1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05-14 执行日期:1957-05-14 甘肃省高级人院: 你院今年3月5日办研字35号函收到,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得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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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的复函
1957-05-1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05-14
执行日期:1957-05-14
甘肃省高级人院:
你院今年3月5日办研字35号函收到,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得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