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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4:40: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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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问题的批复
1956-10-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10-15
执行日期:1956-10-15
辽宁省高级人院:
你院今年8月21日办研字第105号请示已收悉。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提审的时候,无论是第一、第二两审判决均有错误,或者仅是第二审判决有错误,同样都是审判监督程序,不发生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还是作为第二审进行审判的问题。提审后所作的判决都是发生效力的判决。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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