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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九条
2014-9-24 22: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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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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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是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他们基于投资人的信任取得对基金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利,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好、用好基金财产。这是基金合同依存的信用基础,也是证券投资基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所谓恪尽职守,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要尽职尽责,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充分权衡投资风险与收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不能为了获取较大“收益”而危及“本金”,也不能为了本金的价值而牺牲收益。总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基金财产,绝不能一蹴而就,要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要十分注意防范投资风险。所谓诚实信用,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行使权力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在与投资人订立基金合同及履行合同义务时,要讲信用、守承诺、无虚假、不欺诈。管理、运用基金财产要以诚取信,把诚实信用作为立身之本,发展之基。所谓谨慎勤勉,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理基金事务,要象处理自己的同类事务一样周到严谨,精明细心,兢兢业业,尽心尽力,一丝不苟,认真负责。不得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上,不得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能否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关键在于其基金从业人员的素质。实践证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其管理、运用基金财产的能力,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以致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影响巨大。证券投资基金以诚信为本,靠专业理财,理性投资,博取投资者的信任,赢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必须要有一批精通金融业务,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产业政策,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高素质的基金从业人员。为此,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范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一般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手;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基金经理、督察员;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交易监控、基金财务、清算交割、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等。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从事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者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本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基金从业人员任职的消极资格作出了严格的界定,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上升为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一是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二是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是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四是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是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和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等。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据此,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所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是指申请人要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基金从业资格条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由拟聘用单位推荐,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所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基金从业人员执行职务,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谓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指基金从业人员要熟悉行业规则,自觉遵守和执行行业规则,对所任职岗位的工作一丝不苟,兢兢业业,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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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是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他们基于投资人的信任取得对基金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利,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好、用好基金财产。这是基金合同依存的信用基础,也是证券投资基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所谓恪尽职守,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要尽职尽责,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充分权衡投资风险与收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不能为了获取较大“收益”而危及“本金”,也不能为了本金的价值而牺牲收益。总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基金财产,绝不能一蹴而就,要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要十分注意防范投资风险。所谓诚实信用,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行使权力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在与投资人订立基金合同及履行合同义务时,要讲信用、守承诺、无虚假、不欺诈。管理、运用基金财产要以诚取信,把诚实信用作为立身之本,发展之基。所谓谨慎勤勉,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理基金事务,要象处理自己的同类事务一样周到严谨,精明细心,兢兢业业,尽心尽力,一丝不苟,认真负责。不得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上,不得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能否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关键在于其基金从业人员的素质。实践证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其管理、运用基金财产的能力,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以致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影响巨大。证券投资基金以诚信为本,靠专业理财,理性投资,博取投资者的信任,赢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必须要有一批精通金融业务,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产业政策,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高素质的基金从业人员。为此,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范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一般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手;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基金经理、督察员;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交易监控、基金财务、清算交割、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等。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从事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者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本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基金从业人员任职的消极资格作出了严格的界定,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上升为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一是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二是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是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四是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是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和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等。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据此,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所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是指申请人要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基金从业资格条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由拟聘用单位推荐,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所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基金从业人员执行职务,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谓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指基金从业人员要熟悉行业规则,自觉遵守和执行行业规则,对所任职岗位的工作一丝不苟,兢兢业业,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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