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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1957-01-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01-28 执行日期:1957-01-28 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 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上对其职务、工资、待遇、福利并不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但对于同时受有行政处分的,如涉及到其职务和待遇的变动时,应依行政处分的决定办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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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1957-01-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01-28
执行日期:1957-01-28
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
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上对其职务、工资、待遇、福利并不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但对于同时受有行政处分的,如涉及到其职务和待遇的变动时,应依行政处分的决定办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