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运动前起诉尚未终审判决的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以前已经判决确定者一般的可不变更的函 1952-05-1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 号:52司函第111号 发布日期:1952-05-19 执行日期:1952-05-19 江西省人院: 4月18日(52)刑一字第496号报告收到,经研究后,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起诉尚未判决或经一审判决尚在上诉中者,应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 二、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已经判决确定者,一般的可不变更。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
240331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运动前起诉尚未终审判决的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以前已经判决确定者一般的可不变更的函
1952-05-1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 号:52司函第111号
发布日期:1952-05-19
执行日期:1952-05-19
江西省人院:
4月18日(52)刑一字第496号报告收到,经研究后,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起诉尚未判决或经一审判决尚在上诉中者,应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
二、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已经判决确定者,一般的可不变更。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