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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宣誓仪式起源于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是指宣誓人向神、上帝或令人尊敬的人或物庄严表示某人的陈述是真实的,或者某人将遵守诺言,如果陈述是不真实的或者违背了诺言,宣誓人必将受到惩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宣誓制度逐渐退去浓厚的宗教色彩,发展成为现代民主社会一种重要的仪式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某些职业群体在就职之前要进行特定的宣誓仪式,如法官宣誓制度。
从哲学角度看,法官宣誓的誓词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宣誓性语言,而是具有深刻的审判实践渊源和时代背景。法官誓词来源于纷繁复杂的审判实践活动,同时又指导着法官进行审判活动。从职业规范的角度看,法官誓词既是对人民法官职业操守的要求,又是对人民法官职业行为的高度概括和总结,以及正确工作方向的引导。在全面、深刻、系统的理解法官誓词的基础上,认真、严肃地开展法官宣誓活动,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法官宣誓有助于法官在内心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坚定的法律信仰。宪法是一国的母法、根本大法和公民权利的源泉。但一个国家不能仅仅只依靠一个宪法文本来治理国家,甚至宣扬自己是一个法治国家,拥有宪法至上的法治观念和坚定的法律信仰才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需求。法官作为法律实践最重要的操刀者,担负着宣谕法律和实践法律的伟大使命,其所持有的宪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程度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能否在审判实践中得以完全实施。只有法官自己在内心树立起宪法至上的法治观念和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准确理解法律文本背后所蕴藏的法治精神和价值追求,并将这种法治精神和价值追求通过自己的审判活动外化于审判实践,实现法律的功能。反之,如果法官自己都没有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坚定的法律信仰,则会给法治国家建设带来巨大的精神障碍。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写到:法律的各种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乃是被深刻体验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这不仅是为了反映那些价值的理智信念,而且也是为了唤起把它看作是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法官通过仪式化的宣誓仪式,在宪法和国旗下做出庄严承诺,有利于法官在内心巩固其对于宪法的崇尚和对于法律的信仰。
其次,法官宣誓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公众对司法活动整体的真实反映,是对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一种具体评价,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满意度和信任度的直接反映。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转变司法作风,努力做到公正、廉洁、为民司法,司法公信力有较大的提升。但现实生活中媒体偶尔曝出的冤假错案和法官贪腐渎职行为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极大的伤害了司法公信力。之所以出现冤假错案和法官贪腐渎职行为,除了法官司法能力不足的客观因素外,与法官内心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无关系。开展法官宣誓活动,法官通过宣誓仪式,一方面可以强化法官内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内心树立起忠于宪法和法律的理念,敦促法官牢记手中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源于人民的赋予,只能用于严格、公正、廉洁司法,而绝对不能滥用于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公众利益。另一方面,法官宣誓仪式在社会公众的见证下进行,法官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许下庄严的承诺,这是社会公众对法官权力的一种肯定,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众监督权的一种保障。社会公众见证法官宣誓仪式不仅有助于提升法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还能启发社会公众对于法官的监督意识,让社会公众关注司法、监督司法,让司法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运行。因此,法官宣誓制度可以通过强化法官内心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强化社会对法官的监督而益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再次,法官宣誓有助于增强法官的个体向心力,形成法官群体的凝聚力,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美国学者史蒂芬·柯维在《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中曾指出:一个真正反映每个成员的共同愿景和价值观的使命宣言,能极大地激发全体成员的热情与向心力,调动他们的创造力和奉献精神,赋予员工心灵保护、指导方针和衡量基准,使他们不再需要旁人的指导、监督和批评,因为他们已经接受了不变的核心原则,接受了为之奋斗的共同目标。法官誓词通过法官宣誓仪式而被法官理解和接受后,同样具有这样的功能。同时,法官誓词凝聚了法官的职业责任要求、职业操守和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寄托了国家和人民对法官严格、公正、廉洁司法的期盼,这是一种神圣的托付,能极大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
最后,法官宣誓有助于抑制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极大,个案腐败甚至可以抹杀整体司法公信。从近年来发生的法官司法腐败案件来看,多数司法腐败案件的发生源于涉案法官对自身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取舍上发生了偏差,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下,忘记了自己是手握审判权的人民法官这一庄严身份,因而做出了错误选择。从我国现有的模式来看,对于司法腐败多注重事后惩罚,而对于从法官个体素质出发,通过自身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进行自我心理约束则稍显逊色。法官宣誓仪式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法官通过庄严宣誓,牢记自己的职业责任和职业操守,对于宪法、法律和人民树立起敬畏之情,从而无论是出于对自身信仰的追求还是对违背誓言后果的畏惧,均会严格要求自己,在自身利益和公众利益面前做出正确选择,拒绝司法腐败。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240331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宣誓仪式起源于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是指宣誓人向神、上帝或令人尊敬的人或物庄严表示某人的陈述是真实的,或者某人将遵守诺言,如果陈述是不真实的或者违背了诺言,宣誓人必将受到惩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宣誓制度逐渐退去浓厚的宗教色彩,发展成为现代民主社会一种重要的仪式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某些职业群体在就职之前要进行特定的宣誓仪式,如法官宣誓制度。
从哲学角度看,法官宣誓的誓词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宣誓性语言,而是具有深刻的审判实践渊源和时代背景。法官誓词来源于纷繁复杂的审判实践活动,同时又指导着法官进行审判活动。从职业规范的角度看,法官誓词既是对人民法官职业操守的要求,又是对人民法官职业行为的高度概括和总结,以及正确工作方向的引导。在全面、深刻、系统的理解法官誓词的基础上,认真、严肃地开展法官宣誓活动,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法官宣誓有助于法官在内心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坚定的法律信仰。宪法是一国的母法、根本大法和公民权利的源泉。但一个国家不能仅仅只依靠一个宪法文本来治理国家,甚至宣扬自己是一个法治国家,拥有宪法至上的法治观念和坚定的法律信仰才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需求。法官作为法律实践最重要的操刀者,担负着宣谕法律和实践法律的伟大使命,其所持有的宪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程度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能否在审判实践中得以完全实施。只有法官自己在内心树立起宪法至上的法治观念和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准确理解法律文本背后所蕴藏的法治精神和价值追求,并将这种法治精神和价值追求通过自己的审判活动外化于审判实践,实现法律的功能。反之,如果法官自己都没有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坚定的法律信仰,则会给法治国家建设带来巨大的精神障碍。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写到:法律的各种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乃是被深刻体验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这不仅是为了反映那些价值的理智信念,而且也是为了唤起把它看作是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法官通过仪式化的宣誓仪式,在宪法和国旗下做出庄严承诺,有利于法官在内心巩固其对于宪法的崇尚和对于法律的信仰。
其次,法官宣誓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公众对司法活动整体的真实反映,是对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一种具体评价,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满意度和信任度的直接反映。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转变司法作风,努力做到公正、廉洁、为民司法,司法公信力有较大的提升。但现实生活中媒体偶尔曝出的冤假错案和法官贪腐渎职行为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极大的伤害了司法公信力。之所以出现冤假错案和法官贪腐渎职行为,除了法官司法能力不足的客观因素外,与法官内心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无关系。开展法官宣誓活动,法官通过宣誓仪式,一方面可以强化法官内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内心树立起忠于宪法和法律的理念,敦促法官牢记手中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源于人民的赋予,只能用于严格、公正、廉洁司法,而绝对不能滥用于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公众利益。另一方面,法官宣誓仪式在社会公众的见证下进行,法官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许下庄严的承诺,这是社会公众对法官权力的一种肯定,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众监督权的一种保障。社会公众见证法官宣誓仪式不仅有助于提升法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还能启发社会公众对于法官的监督意识,让社会公众关注司法、监督司法,让司法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运行。因此,法官宣誓制度可以通过强化法官内心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强化社会对法官的监督而益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再次,法官宣誓有助于增强法官的个体向心力,形成法官群体的凝聚力,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美国学者史蒂芬·柯维在《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中曾指出:一个真正反映每个成员的共同愿景和价值观的使命宣言,能极大地激发全体成员的热情与向心力,调动他们的创造力和奉献精神,赋予员工心灵保护、指导方针和衡量基准,使他们不再需要旁人的指导、监督和批评,因为他们已经接受了不变的核心原则,接受了为之奋斗的共同目标。法官誓词通过法官宣誓仪式而被法官理解和接受后,同样具有这样的功能。同时,法官誓词凝聚了法官的职业责任要求、职业操守和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寄托了国家和人民对法官严格、公正、廉洁司法的期盼,这是一种神圣的托付,能极大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
最后,法官宣誓有助于抑制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极大,个案腐败甚至可以抹杀整体司法公信。从近年来发生的法官司法腐败案件来看,多数司法腐败案件的发生源于涉案法官对自身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取舍上发生了偏差,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下,忘记了自己是手握审判权的人民法官这一庄严身份,因而做出了错误选择。从我国现有的模式来看,对于司法腐败多注重事后惩罚,而对于从法官个体素质出发,通过自身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进行自我心理约束则稍显逊色。法官宣誓仪式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法官通过庄严宣誓,牢记自己的职业责任和职业操守,对于宪法、法律和人民树立起敬畏之情,从而无论是出于对自身信仰的追求还是对违背誓言后果的畏惧,均会严格要求自己,在自身利益和公众利益面前做出正确选择,拒绝司法腐败。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