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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4:41: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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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1949-11-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秘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49-11-03
执行日期:1949-11-03
北京、天津市人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日内(民事判决20日,刑事判决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等字样,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诉为要。
此令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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