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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1949-11-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秘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49-11-03 执行日期:1949-11-03 北京、天津市人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日内(民事判决20日,刑事判决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等字样,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诉为要。 此令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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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1949-11-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秘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49-11-03
执行日期:1949-11-03
北京、天津市人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日内(民事判决20日,刑事判决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等字样,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诉为要。
此令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