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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2002-05-3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文 号:法办[2002]119号 发布日期:2002-05-31 执行日期:2002-05-3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你厅银办函〔2002〕236号函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律授权作出的金融监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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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2002-05-3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文 号:法办[2002]119号
发布日期:2002-05-31
执行日期:2002-05-3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你厅银办函〔2002〕236号函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律授权作出的金融监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