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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9-08-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执行日期:1999-08-16 上海市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规,《上海市公证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两者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用前者。另外,有关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有利于保证公证结论的客观性和公证性,也符合解决财产纠纷的管辖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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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9-08-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执行日期:1999-08-16
上海市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规,《上海市公证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两者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用前者。另外,有关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有利于保证公证结论的客观性和公证性,也符合解决财产纠纷的管辖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