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06-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06-16 执行日期:1993-06-16 甘肃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3)甘法执请字第002号《关于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如果负责赔偿的行政机关暂无执行能力,应当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
2403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06-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06-16
执行日期:1993-06-16
甘肃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3)甘法执请字第002号《关于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如果负责赔偿的行政机关暂无执行能力,应当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