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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4:46: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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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1998-08-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8]行他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98-08-15
执行日期:1998-08-15
湖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7〕湘行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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