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4:46: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3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1992-01-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1992]2号
发布日期:1992-01-18
执行日期:1992-01-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院:
你院新法行〔1991〕4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的规定和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具体确定税款征收方式。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纳税方式后,既对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又对确定的纳税额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