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合意管辖法院与当事人存有实际联系的要求。法院在分析法律选择条款的有效性时必须考虑法院地法律的执行力和便利原则,应该对法院选择条款中的所选法院进行必要的限制。在美国Mendoza v. AOL案中,法院就充分考虑了法律规定的管辖规则对合意管辖的限制,法院指出,虽然原、被告的协议中包含有选择弗吉尼亚法院管辖的条款,但这个条款的选择并没有考虑长臂管辖的规则,因此就拒绝执行双方的法院选择条款,虽然这个案件比较特别,但至少也体现了法院限制合意管辖的一个观点。在Standard Knit ting ,Ltd. V. Out side Design , Inc. 商标侵权案中,法院则体现了便利原则,该案中原告为加拿大公司,宾州法院在发现将该案中的当事人均在华盛顿州有住所时,则将该案移至华盛顿州。因此,在分析合意管辖时,法院往往要求合意管辖的地区与合同当事人有一定的联系。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所预见,而且有利于诉讼和执行。我国的法律也强调当事人在合意选择法院时,不能随意选择任何国家的法院,只能选择与有关的法律关系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为了改变在网络协议管辖上网站运行商的主动地位,改变浏览者、消费者的被动接受状态,结合网络技术及网络上协议管辖的形成方式,也有人设计了逆向选择的方法,即将提出管辖地的权利交由消费者,而由网站运行者对其提出管辖地进行选择,试图将选择法院的权利交由消费者来行使。比如,Expedia ,一个在线的旅游指引网站,它就要求用户提出自己希望的管辖地,如果用户提出美国,则该用户会继续停留在Expedia. com 网站,如果用户选择加拿大,它则将用户引领至Expedia. ca 网站,如果用户选择墨西哥,则它将告诉用户该网站尚不能提供有关该国的信息和服务,以此种方式通过技术支持来保证合意的真实性,并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但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难看出,此种方法还是无法改变双方资源拥有的不平等所带来的享受法律利益的不对等,消费者并没有获得一个优先选择管辖的权利,而只是获得一个先发言的权利或者说是机会,但在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消费者所选择的对网络运行商不利的或不满意的管辖建议不会得到运行商的同意和回应,在运行商拒绝的情况下,为了进入网站,消费者往往不得不在法律选择上做出让步。
但是,网络中协议管辖的形式决定了在合意选择法院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对等、不便利以及难执行的问题,尤其是C2B 合同中,这个矛盾就显现得更加突出。涉网案件协议管辖的适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网站运行者与消费者、网络自主发展与主权国家法律保护之间的张力。 注释: Michael A. Geist , Is There a There There ? Toward Greaster Certainty for Internet J urisdiction ,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Fall ,2001 ,p1387 Michael A. Geist , Is There a There There ? Toward Greaster Certainty for Internet J urisdiction ,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Fall ,2001 ,p1389 徐卉. 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 条:“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Michael A. Geist , Is There a There There ? Toward Greaster Certainty for Internet J urisdiction ,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Fall ,2001 ,p1390 - 1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 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See UCITA §105 (b) See UCITA §110 cmt . 3. UCITA §111 Cindy Chen ,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an Union Approach to Internet J urisdiction and Their Impact on E - commerce ,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 Spring ,2004 , p440. 出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总第86期
2. 合意管辖法院与当事人存有实际联系的要求。法院在分析法律选择条款的有效性时必须考虑法院地法律的执行力和便利原则,应该对法院选择条款中的所选法院进行必要的限制。在美国Mendoza v. AOL案中,法院就充分考虑了法律规定的管辖规则对合意管辖的限制,法院指出,虽然原、被告的协议中包含有选择弗吉尼亚法院管辖的条款,但这个条款的选择并没有考虑长臂管辖的规则,因此就拒绝执行双方的法院选择条款,虽然这个案件比较特别,但至少也体现了法院限制合意管辖的一个观点。在Standard Knit ting ,Ltd. V. Out side Design , Inc. 商标侵权案中,法院则体现了便利原则,该案中原告为加拿大公司,宾州法院在发现将该案中的当事人均在华盛顿州有住所时,则将该案移至华盛顿州。因此,在分析合意管辖时,法院往往要求合意管辖的地区与合同当事人有一定的联系。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所预见,而且有利于诉讼和执行。我国的法律也强调当事人在合意选择法院时,不能随意选择任何国家的法院,只能选择与有关的法律关系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为了改变在网络协议管辖上网站运行商的主动地位,改变浏览者、消费者的被动接受状态,结合网络技术及网络上协议管辖的形成方式,也有人设计了逆向选择的方法,即将提出管辖地的权利交由消费者,而由网站运行者对其提出管辖地进行选择,试图将选择法院的权利交由消费者来行使。比如,Expedia ,一个在线的旅游指引网站,它就要求用户提出自己希望的管辖地,如果用户提出美国,则该用户会继续停留在Expedia. com 网站,如果用户选择加拿大,它则将用户引领至Expedia. ca 网站,如果用户选择墨西哥,则它将告诉用户该网站尚不能提供有关该国的信息和服务,以此种方式通过技术支持来保证合意的真实性,并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但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难看出,此种方法还是无法改变双方资源拥有的不平等所带来的享受法律利益的不对等,消费者并没有获得一个优先选择管辖的权利,而只是获得一个先发言的权利或者说是机会,但在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消费者所选择的对网络运行商不利的或不满意的管辖建议不会得到运行商的同意和回应,在运行商拒绝的情况下,为了进入网站,消费者往往不得不在法律选择上做出让步。
但是,网络中协议管辖的形式决定了在合意选择法院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对等、不便利以及难执行的问题,尤其是C2B 合同中,这个矛盾就显现得更加突出。涉网案件协议管辖的适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网站运行者与消费者、网络自主发展与主权国家法律保护之间的张力。
注释:
Michael A. Geist , Is There a There There ? Toward Greaster Certainty for Internet J urisdiction ,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Fall ,2001 ,p1387
Michael A. Geist , Is There a There There ? Toward Greaster Certainty for Internet J urisdiction ,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Fall ,2001 ,p1389
徐卉. 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 条:“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Michael A. Geist , Is There a There There ? Toward Greaster Certainty for Internet J urisdiction ,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Fall ,2001 ,p1390 - 1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 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See UCITA §105 (b)
See UCITA §110 cmt . 3. UCITA §111
Cindy Chen ,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an Union Approach to Internet J urisdiction and Their Impact on E - commerce ,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 Spring ,2004 , p440.
出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总第8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