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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4:47: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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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2004-02-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4]17号
发布日期:2004-02-16
执行日期:2004-02-16
上海市高级人:
你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如何编制案号和收取受理费的请示”[沪高法[2003]2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的案件是一类独立的新类型案件。为了便于司法统计,并正确表明这类案件的性质,应当将这类案件统一编号为“禁”字号。
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的受理费问题,由于这类案件没有争议金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按每件交纳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
2004年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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