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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不依法支付将追责
2014-3-6 13:47:08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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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并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国家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书面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追缴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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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并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国家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书面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追缴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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