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自治区国动委综合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桂防通〔2019〕38号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防空“放管服”改革,规范自由裁量权,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动我区重大项目和投资项目“一事通办”“并联审批”“多评合一”“多审合一”系列改革措施有效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 我区一次性规划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各类民用建筑,按照计容面积的3%—5%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抗力级别防空地下室;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幅度划分:南宁市按照5%比例修建;其他设区市按照4%比例修建;县(市)级按照3%比例修建。 二、 自治区其他有关防空地下室面积及抗力级别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三、 本规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 本规则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
|
24033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自治区国动委综合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桂防通〔2019〕38号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防空“放管服”改革,规范自由裁量权,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动我区重大项目和投资项目“一事通办”“并联审批”“多评合一”“多审合一”系列改革措施有效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 我区一次性规划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各类民用建筑,按照计容面积的3%—5%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抗力级别防空地下室;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幅度划分:南宁市按照5%比例修建;其他设区市按照4%比例修建;县(市)级按照3%比例修建。
二、 自治区其他有关防空地下室面积及抗力级别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三、 本规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 本规则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