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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2002-5-27 0:0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琼高法发[2002]2号 发布日期:2002-5-27 执行日期:2002-5-27 全省各级人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受理标的数额的通知》(法明传[2002]142号)和《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的规定,现就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全额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 3.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约规定》(法释[2002]5号)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和争议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上述案件,由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满2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不满5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 四、海口海事法院受理所有第一审海商事纠纷案件。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按照原规定立案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纠纷案件由原受理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施行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该规定第三条所列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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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2002-5-27 0:0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琼高法发[2002]2号
发布日期:2002-5-27
执行日期:2002-5-27
全省各级人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受理标的数额的通知》(法明传[2002]142号)和《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的规定,现就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全额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
3.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约规定》(法释[2002]5号)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和争议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上述案件,由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满2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不满5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
四、海口海事法院受理所有第一审海商事纠纷案件。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按照原规定立案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纠纷案件由原受理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施行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该规定第三条所列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