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警察,他们希望收到怎样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最近这几天,辽宁的一起袭警案件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
两人酒后滋事,对执法民警有殴打行为,并导致民警眼睛轻微伤。但检察院最终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时网上流传出的一份涉案的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也引起了热议。
其实,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是只发给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书,不像判决书、起诉书一样,是对社会公开的。但这起案件中,引起争议的这份不捕理由说明书仍然值得办案人员反思。
作为检察人员,看到这份文书,我们都该想想:作为一个检察官,应该怎样去写不捕理由说明书?
一、不捕理由说明书是写给谁看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如果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因此,不捕理由书就是写给警察看的。要告诉警察,你们要求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这个犯罪嫌疑人,检察官为什么决定不捕。
二、不捕理由说明书应该写些什么?
既然是不捕理由说明书,那么最关键就是理由。作为法律文书,检察官要用最精炼的法律用语,向办案民警表达清楚:检察官认定的事实是什么?为什么我们决定不捕?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以前所在的专门负责审查逮捕的部门,领导一般会对承办人的不批准逮捕理由书反复修改。科长们常说的一句话是:一个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最能看出办案功力的就是《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一个高手写出来的文书,既要做到简明扼要、滴水不漏,也要做到让公安的承办民警心服口服。
我们来看网传的这份文书,文书中说明两名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理由,主要是下面几点:
不批准逮捕魏某的理由是:
"1、魏某有撞击被害民警的故意,但其撞击行为从行为方式、强度、后果方面来看,未达到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标准。
2、被害民警及证人称魏某有言语威胁,但魏某未对此情节予以供述,(即使)魏某的(有)威胁语言并不足以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正在执行的公务,也没有现实危险。“
不批准逮捕焦某的理由是:
“焦某有辱骂民警的行为,并在民警拽其背包时用手掌击打民警面部,造成右眼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焦某的行为并未达到妨害公务的后果,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以上原文摘录自网传的文书图片)
首先说明一下,由于没有看过案卷材料,也没有审查过案件,所以对案件事实不加评价,只从不捕理由说明书的写法上谈几点:
1、文书要简练,但并不能省略。对于魏某的不捕理由第一点谈到了“行为方式、强度、后果方面来看,未达到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标准”。那么,必须要点出检察官认定的“嫌疑人的行为方式、强度、后果”是怎样的。
你不写出来,我怎么知道达没达到定罪的标准呢?
我以前的一个领导常说:写得好的不捕理由说明书,看理由就基本能看明白大概的案情。
如果理由说明书太过于省略,公安的承办民警还得打个电话过来问检察官:为啥“行为方式、强度、后果方面来看,未达到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标准”?你认定的“行为方式、强度、后果“是什么?
那写这个文书的意义何在?
2、说明不捕理由,要紧扣法律规定,法言法语。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逮捕的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不捕理由要紧紧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和有无社会危险性两点展开。那么这起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是否有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就紧扣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追诉标准去分析。
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似乎没有这一条:“足以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正在执行的公务”。一般来说,构成妨害公务罪要求嫌疑人的暴力、威胁行为足以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即可,而不要求客观上迫使民警放弃正在执行的公务。
文书的作者可能想表达的是,魏某只有言语威胁的行为,情节较轻。但却没有使用正确的法言法语,从而被抓住了把柄,让网友们大呼惊奇。
这,就是写法律文书(尤其是对外的文书)时,用语严谨、规范的重要性。
3、对案件的关键事实,要详细说明,不该简练的地方不能简练。这个案子中,所有的民警、网友,最不能接受的是什么?就是焦某的行为,造成民警右眼部轻微伤,为什么还不能算妨害公务?那么,检察官在写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时,就一定要把这个最关键的地方说清楚。
但是恰恰就是这最关键的内容,这份文书却没有做出说明,而是一笔带过了:“焦某有辱骂民警的行为,并在民警拽其背包时用手掌击打民警面部,造成右眼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但焦某的行为并未达到妨害公务的后果。”
为什么没有达到呢?等于没说。
三、怎样算一份好的不捕理由说明书
办批捕案子的时候,我们下了结论一般会和公安的承办人再电话联系一下,说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什么。那么,一份好的不捕理由说明书的作用就在于,承办民警看完文书就能明白检察官没有批捕的理由。
甚至,民警能通过一份文书能够明白:对于这一类案件,检察院批捕的标准是什么?尺度掌握在哪里?法律规定的关键标准在哪里?侦查取证的方向应该重点放在哪里?
最后
最后从个人角度,谈谈对袭警案件的看法:
最近这段时间,曲玉权案以及本文中的袭警案一再地触动了很多警察的内心,他们最为关切的是:警察这样一个高危职业,为什么在这些案件总是不能得到合理保护。
首先,作为一名长期和公安打交道的基层办案人,一直觉得:袭警行为,是必须为法律所不容,社会所不耻的。各类袭警、扰警、辱警的违法犯罪都必须受到严厉打击,要坚决把暴力袭警势头压下来,不能让挑衅警察成为社会风气。
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就是国家法律的权威。
但是与此同时,也必须要深刻认识我们的社会现状,这将会是一条很漫长、很艰辛的道路。警察的权威和公信力要靠我们每一个办案人、每一个公民去一点一点地共同建设,共同维护,这会是一条很长的路。
作为一个警察,从耐下心来对待一个老百姓做起。
作为一个检察官,从认真写好文书,办好案子做起。
而作为普通人,从面对警察的一个“你好”开始。
希望我们,都能理性、脚踏实地,一直走下去。
20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