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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邓忠开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8-9 18:24:30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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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邓忠开律师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此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刑民交叉案件)
(一)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三)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高利贷超过36%无效
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超过4倍不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法院是给予认可的,而且,如果当事人履行了以后,要反悔想要回来,法院不支持。此次司法解释规定了“三层天花板”:
(一)顶层天花板: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无效。其含义是,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是可以要回来。
(二)缓层天花板:而24%-36%这一部分,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其含义很清晰,不多言。
(三)底层天花板:人民法院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四、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五、PTP网贷平台法律责任的明确
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六、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七、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所借款项、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八、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在综合各地区省高院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经验,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九、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四)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十、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一)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三)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四)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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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邓忠开律师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此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刑民交叉案件)
(一)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三)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高利贷超过36%无效
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超过4倍不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法院是给予认可的,而且,如果当事人履行了以后,要反悔想要回来,法院不支持。此次司法解释规定了“三层天花板”:
(一)顶层天花板: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无效。其含义是,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是可以要回来。
(二)缓层天花板:而24%-36%这一部分,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其含义很清晰,不多言。
(三)底层天花板:人民法院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四、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五、PTP网贷平台法律责任的明确
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六、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七、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所借款项、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八、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在综合各地区省高院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经验,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九、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四)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十、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一)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三)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四)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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