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司法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2012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
2015-3-28 06:36:52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855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及其它亲属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依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家庭暴力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现对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禁止令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等法律规定,通过裁定的形式作出的民事强制措施。
第二条 下列四类案件可以申请禁止令:
1、婚姻、赡养、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
2、继承案件
3、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
4、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自诉案件
第三条 禁止令的申请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且与被申请人存在婚姻、家庭关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等可以代为申请。
第四条 受害人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应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置身于家庭暴力现时危险或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危险。
第五条 受害人提交的证据可以是伤情照片、医院病历、报警(出警)记录、证人证言、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等。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受害人申请,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第六条 受理禁止令申请后,法院应当立即进行审理,在7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辖区内的派出所、居(村)委会协助执行。
第七条 禁止令可以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
2、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
3、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居住的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
5、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
6、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进行处分。
7、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及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生活费、医疗费或其他必要费用。
8、为保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必须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禁止令分为紧急禁止令和长期禁止令。紧急禁止令有效期为15天,长期禁止令有效期为3个月至6个月。情况特殊的案件,经批准,最长期限可延至判决生效之日。
第九条 被申请人违反禁止令的,法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
被申请人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法院可加重处罚,包括追究其拒不履行裁定(判决)罪。
第十条 申请禁止令不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及其它亲属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依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家庭暴力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现对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禁止令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等法律规定,通过裁定的形式作出的民事强制措施。
第二条 下列四类案件可以申请禁止令:
1、婚姻、赡养、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
2、继承案件
3、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
4、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自诉案件
第三条 禁止令的申请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且与被申请人存在婚姻、家庭关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等可以代为申请。
第四条 受害人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应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置身于家庭暴力现时危险或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危险。
第五条 受害人提交的证据可以是伤情照片、医院病历、报警(出警)记录、证人证言、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等。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受害人申请,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第六条 受理禁止令申请后,法院应当立即进行审理,在7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辖区内的派出所、居(村)委会协助执行。
第七条 禁止令可以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
2、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
3、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居住的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
5、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
6、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进行处分。
7、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及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生活费、医疗费或其他必要费用。
8、为保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必须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禁止令分为紧急禁止令和长期禁止令。紧急禁止令有效期为15天,长期禁止令有效期为3个月至6个月。情况特殊的案件,经批准,最长期限可延至判决生效之日。
第九条 被申请人违反禁止令的,法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
被申请人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法院可加重处罚,包括追究其拒不履行裁定(判决)罪。
第十条 申请禁止令不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案例分析
解读释义
法律要闻
实务文章
考试资料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