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1-19 20:19: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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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法务岗位及人员是法治企业制度保障的基础
    ——“法治企业与法律人”系列谈之二
                                    
    【编者按】:
        编者与作者共同策划写作本期主题文案时,十八大四中全会尚未召开。现已闭幕的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各类企业中全面实行专职公司律师制度。由此看来,企业建立自己的法治工作者制度是大势所趋,其对企业发展的价值与意义是事半功倍!
    张耀东/文
     
    十八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提到了在企业中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问题,有的律师认为这是律师事务所开展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的大好机会,但我不以为然。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主要有两大途径:一是聘请律所的执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二是聘用专职法务人员直至设置法务部门。习主席这段讲话主要是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谈企业的规范发展问题,而我认为要达到这一目标,对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最应该做的,就是设置法务岗位及人员,而不是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从很多企业实际发展的历程来看,企业法律工作一般会经历三个发展阶段:
    一、“出事找律师”阶段
    企业创立时期,资金、人员均有限,企业面临的是生存问题。创办者的主要精力一般放到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只有遇到涉法事件时才不得不找律师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典型的就是诉讼打官司。
    二、“请律师防出事”阶段
    企业发展初期,诉讼案件较多乃至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少惹事甚至不惹事成为企业领导的当务之急。律师事务所为满足这一需求开展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企业预防法律纠纷。基于管理和成本的考虑,很多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想依靠外聘律师来帮助自身建立法律保障制度体系。
    三、“聘法务自己办”阶段
    企业发展稳定时期,全面、系统构建各类法律制度的需求越来越多,外聘的法律顾问律师明显不适应这一需要,企业不得不自己聘用专职的法务人员。由于法务人员身份、时间、职责等方面的优势,法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及质量比外聘律师有明显提升。
    从以上实际发生的企业法律工作历程看,在企业发展初期,设置法务岗位及人员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其好处:
    1、职责落实,工作过程及结果有保障。
        专职与兼职在责任心及关注度上是天壤之别!职责落实是做好工作的基本保障。专职法务人员的聘用关系、岗位职责、管理制度等决定其的工作过程及其结果是可控的、可预期的,而外聘律师则相反。
    2、专业经验及专业法规的掌握水准有保障。
       随着市场多元化,企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故企业面临的多数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专业问题。对于这些专业法律问题,只有既懂专业又懂法律的复合人员才能拿出切合的解决办法。无疑,企业专职法务人员更有可能具备这种能力。
    3、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质量有保障。
    企业碰到重大疑难或专业单项法律事务时仍然可能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专业律师参与。显然,由具有相同法律学习背景甚至法律工作背景的专职法务人员出面选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比之非法律专业及背景的人员选择更能保证其质量的高水准。
     
    最近,国务院取消了国资委系统法律顾问资格的考试及授予,因此,多年开展不畅的司法部系统公司律师制度必将全面推行。企业聘用经过正规法学教育、通过司法考试、具有公司律师执照、甚至具有执业律师经历的人员担任专职法务工作直至组建法务部门,这正是落实“普遍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根本举措,这必将使我国企业在规范化法治化的道路上越走越宽广!
                                                 (作者系法大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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