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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李某某案主审法官释疑:为何被害人一直未出庭
2014-3-4 15: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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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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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一中院在西中法庭对李某某等五人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宣判
市一中院微博直播宣判进程
昨天上午,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终审在市一中院宣判,法院官方微博对宣判进行了直播。
8点52分,市一中院微博预告称:“9时在西中法庭公开宣判上诉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强奸上诉一案”。
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应不公开,但宣判应当公开进行。9点09分,市一中院解释了未组织旁听的原因,“因本案部分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依法应予封存,故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487条的相关规定,未组织人员旁听本次宣判”。
9点57分,微博发布:“李某某等5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理由二审维持原判
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海淀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做出一审判决,其中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均应惩处。
一审法院围绕李某某等5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其意愿等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在确定不存在非法证据等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基础上,综合5人明确具体且相互印证的有罪供述及杨某某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二审法院指出,李某某、王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主审法官释疑
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就社会关注的二审5个焦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
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5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5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2
被害人为什么一直没能出庭,是否确实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杨某某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5人发生性关系或向5人卖淫。至于杨某某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杨某某主观意愿的认定。
3
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视频,为何没有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李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4
李某某称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没参与强奸,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5
为什么二审开庭持续了13个小时?
审判长:本案二审庭审前后持续了13个小时,其间合议庭认真、充分地听取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尊重诉讼参与人意愿的基础上,中途适时安排了休庭,保证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当需求。庭审持续时间较长,恰恰说明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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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一中院在西中法庭对李某某等五人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宣判
市一中院微博直播宣判进程
昨天上午,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终审在市一中院宣判,法院官方微博对宣判进行了直播。
8点52分,市一中院微博预告称:“9时在西中法庭公开宣判上诉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强奸上诉一案”。
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应不公开,但宣判应当公开进行。9点09分,市一中院解释了未组织旁听的原因,“因本案部分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依法应予封存,故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487条的相关规定,未组织人员旁听本次宣判”。
9点57分,微博发布:“李某某等5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理由二审维持原判
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海淀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做出一审判决,其中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均应惩处。
一审法院围绕李某某等5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其意愿等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在确定不存在非法证据等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基础上,综合5人明确具体且相互印证的有罪供述及杨某某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二审法院指出,李某某、王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主审法官释疑
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就社会关注的二审5个焦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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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5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5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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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为什么一直没能出庭,是否确实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杨某某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5人发生性关系或向5人卖淫。至于杨某某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杨某某主观意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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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视频,为何没有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李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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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称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没参与强奸,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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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二审开庭持续了13个小时?
审判长:本案二审庭审前后持续了13个小时,其间合议庭认真、充分地听取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尊重诉讼参与人意愿的基础上,中途适时安排了休庭,保证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当需求。庭审持续时间较长,恰恰说明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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