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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怡、李细雄诉张凤香房屋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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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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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怡、李细雄诉张凤香房屋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怡、李细雄诉张凤香房屋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通知
1994-03-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03-17
执行日期:1994-03-17
广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报送的陈怡、李细雄与张凤香房屋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陈怡、李细雄诉张凤香房屋侵权案与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清河县华欣绒毛厂诉张凤香、第三人梁克、曹莎、陈怡、李细雄购建楼房纠纷案,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但两案的诉讼标的物是同一的,即坐落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永泾村大靓花园新村69号、70号的两幢4层楼房。该房产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应将清河县华欣绒毛厂诉张凤香、第三人梁克、曹莎、陈怡、李细雄购建楼房纠纷一案,移送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今后凡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请按照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后,再报我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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