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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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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2-2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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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6-07-0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07-04
执行日期:1996-07-04
湖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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