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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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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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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8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8年7月16日)
1998-07-16
发文单位:海关
发布日期:1998-07-16
执行日期:1998-07-16
失效日期:1900-01-01
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各种汽车关键件、零配件进口管理的紧急通知》,从8月1日起,进口维修用汽车车身的部件(指车架、发动机、前后盖、车门、驾驶室,不包括其他汽车零配件),只限于从国家指定的大连、天津、上海、黄埔、深圳皇岗、满洲里六个口岸进口,其它口岸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口。
其他汽车零配件的进口和国家汽车生产定点厂汽车关键件、零配件的进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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