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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卫生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在未享受医疗照顾的离休干部发放医疗优诊卡的通知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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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卫生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在未享受医疗照顾的离休干部发放医疗优诊卡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卫生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在未享受医疗照顾的离休干部发放医疗优诊卡的通知
1998-11-11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卫生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 号:组通字[1998]51号
发布日期:1998-11-11
执行日期:1998-11-11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妥善解决离休干部看病难问题,经研究,决定给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的未享受医疗照顾的离休干部发放医疗优诊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医疗优诊卡范围。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中未享受医疗照顾的离休干部。
二、医疗优诊卡的使用。离休干部持此卡可在合同医院的门诊享受优先就诊照顾,有条件的医院可安排在干部门诊就诊(不包括住院)。
三、办理医疗优诊卡的手续。办卡单位持离休干部荣誉证、合同医院挂号证和离休干部本人一寸免冠像片,连同离休干部门诊优诊名单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到离休干部合同医院所在区(县)卫生局医政科办理。没有合同医院的离休干部,可由本人选择一所离家较近并经单位同意的地方医院,由单位到医院所在区(县)卫生局医政科办理医疗优诊卡。
四、医药费报销的途径。持医疗优诊卡人员所发生的医药费,按北京地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有关规定报销,其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
五、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北京地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杜绝浪费,千方百计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六、以上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11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卫生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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