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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与鸡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纠纷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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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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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与鸡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与鸡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纠纷案的复函
1999-11-0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9]民他字第31号
发布日期:1999-11-02
执行日期:1999-11-02
黑龙江省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与鸡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梨树区人民政府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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