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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事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04
标题: 人事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
人事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
1999-11-26   
发文单位:人事部
文 号:人函[1999]176号
发布日期:1999-11-26
执行日期:1999-11-26
最高人院:
经审核,同意你院拟于1999年12月份授予的罗东川等65名“全国法院模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40个“全国法院模范集体”为省部级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法院模范的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附件:全国法院模范和全国法院模范集体名单(略)
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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