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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05-30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治[2000]226号
发布日期:2000-05-30
执行日期:2000-05-30
湖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就〈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公明发〔2000〕7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84〕公发(治)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爆炸物品购买证》标准式样,该证明示“到本县、市以外购买物品时,必须经出售地公安机关在备注栏内盖章后方能有效”。该《通知》是公安部根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的,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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