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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无线电话机、空调器征收特别关税的公告(2001年 第1号)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1:54
标题: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无线电话机、空调器征收特别关税的公告(2001年 第1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无线电话机、空调器征收特别关税的公告(2001年 第1号)
2001-06-21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
发布日期:2001-06-21
执行日期:2001-06-22
失效日期:1900-01-01
鉴于日本政府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实行了不公正的贸易限制措施,构成了对我国出口商品的贸易歧视性待遇,并已对中国出口产品和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经中方多次交涉,日方仍未改变其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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