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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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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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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8号
2003-10-23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8号
发布日期:2003-10-23
执行日期:2003-10-23
失效日期:1900-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多功能机电产品的不完整品,如在报验时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海关应按照其设计功能来确定商品的税则归类,即对能够确定其主要设计功能的,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按其主要设计功能归类;对无法确定主要设计功能的,则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按税则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号。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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