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201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不当得利观点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4 小时前
标题: 201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不当得利观点
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sign_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sign_1]
附:本案案情
穆某与项某原系朋友关系,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项某曾为穆某进行股票交易的操作。2007年4月、5月,穆某先后两次通过银行从其账户将5万元、20万元转账至项某名下的账户。2008年12月,穆某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项某归还借款25万元,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2009年12月,穆某再次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项某返还不当得利款25万元。项某认为此款的性质为双方合作买卖股票的盈利,25万元是其应从中分得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8页。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