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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99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8-11-26 11:08
标题: 199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批复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粤高法[1999]90号
发布日期:1999-5-24
执行日期:1999-5-2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告人周华、贺克广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明佳等五人诈骗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请示》的函件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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