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本案中,任某显然符合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等相关条件。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在于本人受重伤的损害后果是否符合“致一人以上重伤”的要求。笔者认为,尽管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但却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一特性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直接针对个体的犯罪有根本区别,因此不能以“自杀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犯罪”这一特殊情形推定“致一人以上重伤”不应包括驾驶员本人。否则,法律应当在交通肇事罪表述中,明确使用“他人”这一用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特点,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特定多数人当然包括行为人本人,本人重伤当然属于损害后果,故任某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至于“因自己的原因遭受身体损害的同时,还需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不合情理”的问题,不影响犯罪构成的认定,由于行为人是在自由意志支配下,通过自身行为引发的危害后果,刑法对其行为依法全面作出评判属于应有之义。|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