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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交通事故中进城务工农村居民人员适用城市居民赔偿标准法律依据合辑 [打印本页]

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18-7-11 11:04
标题: 交通事故中进城务工农村居民人员适用城市居民赔偿标准法律依据合辑
交通事故中进城务工农村居民人员适用城市居民赔偿标准法律依据合辑
东方  东方审判实务  
※ 最高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2006年4月3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六年四月三日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2016年11月30日)
三(一)8: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 地方性规定
北京
《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2017年5月3日):
三、我们认为,《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中“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判断依据仅针对云南省高院所请示的个案,复函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才具有原则性的普遍指导价值。该复函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单一的以受害人户籍作为判断标准的情形,从复函的内容以及具体表述来看,主要明确了一个标准,即受害人系农村户籍,进城务工后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位于城镇时,此时不以户籍作为判断因素,而是应当以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作为主要判断因素,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时适用城镇标准。而对于受害人系农村户籍,进城务工后其经常居住地与主要收入来源地不一致,即经常居住地仍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地位于城镇的情形最高法院的《复函》并未予以明确规定,故应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入手,确定判断的标准和规则。通过对侵权法理论的分析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制定本意的考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填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遭受人身损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原则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天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 〔 2017 〕14   号
2 . 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问题
(1)残疾赔偿金一般根据受害人的户籍性质计算。受害人户籍性质系农村居民,但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 受害人系成年人的,能够举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② 受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如其户籍性质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其代理人应举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该未成年受害人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受害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① 显示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暂住证等身份证件;
② 受害人城镇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③ 受害人城镇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手续等证明材料;
④ 房屋买卖合同或房产证且有实际在此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⑤ 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3)受害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① 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②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城镇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
③ 受害人在城镇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④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证据。
(4)对于事故发生时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的受害人,但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户籍性质已依法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成都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
四、损失认定
第二十二条【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死亡(残疾)赔偿金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农村居民或未征地农转居,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残疾)赔偿金。
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中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做法。
山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 ]
第三部分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安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06〕56号)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12月)
第27条: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海南:
《海南省交警总队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江苏
江苏高院2007年9月《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对于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的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江苏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一般来说,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予以赔偿。
甘肃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第七十一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身份按照城镇居民认定。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按本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追偿死亡人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桂高发[2014]261号)
八: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提供哪些证据可能支持?
答:当事人能提供下列证据之一,证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在城镇工作、生活、学习持续满一年以上的,可予以支持:
(一)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收入证明;
(二)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
(三)租房合同及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
(四)房屋产权证明及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
(五)暂住证或派出所证明;
(六)在城镇学校就读的证明材料;
(七)能证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其他材料。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浙高法〔2017〕92号)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农村户籍的务工人员除依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外,交通事故发生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
1、受害人的户籍在农村,但其所在集体的土地已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2、受害人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已购买养老保险的;
3、受害人系在城区购买商品房且已办理房产证的所有权人或户内同住家庭成员的;
4、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且从业时间满一年的;
5、其他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生活消费地等因素综合判定可以参照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情形。
二、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附录一(A):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法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条)
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附录一(B):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
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交纳“五险一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附录二:河南法官明知原告系农村户口仍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金获罪免刑(判决书原文)
附录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二○○六年三月十日)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
(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  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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