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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官文苑」交通事故案件中既然能“同命同价”为何不能“同级同价”? [打印本页]

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18-5-16 18:37
标题: 「法官文苑」交通事故案件中既然能“同命同价”为何不能“同级同价”?
「法官文苑」交通事故案件中既然能“同命同价”为何不能“同级同价”?
固始县法院 2018-05-14 18:01:54

大家都知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车辆日渐增多,保险事业愈加发达,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在赔偿项目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有票据和明确标准的,自然不用多说,争议最大最多的就是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两项赔偿争议的是户口问题,法律规定,赔偿是依据受害人居住地的生活水平的标准来确定的,有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区别,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区别。在实践中,有的赔偿权利人为了争取多赔偿弄虚作假,也有的赔偿权利人因不懂法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还有的赔偿权利人是因为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和适用偏差问题而得不到足够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同命同价”的说法。这一规定,使不同户口不再不同,不同收入不再不同,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这是社会的进步。

笔者曾遇到过这样的案件,某农村俩邻居刘某和秦某,年轻时外出打工,挣点钱,回来后,各自娶妻成家,刘某遂随其妻到其妻所在某乡街道买房居住生活,秦某到其妻所在某镇街道买房居住生活,两家相距不到十公里,某年,两人先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但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刘妻和秦妻得到的赔偿数额却相差很大,主要原因是刘妻生活地点在某乡街道,按农村居民对待,秦妻生活地点在某镇街道,按城镇居民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况,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这里面有两个概念是要绝对区分开的,那就是“城镇”和“农村”,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赔偿标准,两者相差过半还要多,前述案件刘妻之所以赔的少,就是因为其所在乡街道,被认定为不属于城镇范筹,而只能按农村居民对待。这是人为因素还是法律的漏洞?或许是认识问题?下面我们来看看“乡”和“镇”有什么区别。
通过百度搜索,我们发现,“乡镇”是一个固定的词,是人们一个习惯的叫法,泛指较小的城镇。是我国三级行政区划最小的行政机构,也就是乡政府和镇政府,两者是同一级别,都是正科级单位,职能和机构设置及人员搭配编制都没有区别,政府办公所在区域被称作街道,根据不同区域和习惯,叫法也不一样,如:区公所、镇、乡、苏木、民族乡、民族苏木、街道办事处等。
乡镇政权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基础环节,承担着管理辖区内乡村各项工作,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处在农村工作的第一线,一切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乡镇”这个概念,根植于人心已久,在老百姓的心中,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都是所在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中心,经济丰厚、生活水平高、各种条件便利等都要明显优于“乡下”,定期“赶集”就是老百姓对街道生活向往的一种直接表现,所以才有老百姓即使是倾尽所有,也要去“集上”买房置业的情况,可心中却并不知道都是街道怎么还会有区别,因为从他们的物价、税收、消费水平上看不出有什么不同。
谈到区别,两者主要在于规模的不同,表现在人口的多少,非农业人口的街区规模,镇相对要大些,人口多些,就像各单位一样,有大有小,但在级别、待遇上却都是一视同仁的,没有哪个单位会因为大些,而高人一等,只是职能分工不同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将乡、镇列为我国同一级别行政区划,没有上下、大小、城乡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因此,笔者认为,既然乡镇是同一级别,那么城镇的概念就应该包含乡和镇,乡、镇政府所在的街道,毕竟在老百姓的心中有着特殊的意义,“集上”和“乡下”是有天壤之别的,如果把在乡政府与镇政府所在的街道区别开来,按农村居民来对待,显失公平,是混淆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同一级别行政区划的大小,不应该成为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障碍。生命诚可贵,赔偿要到位。既然同命能同价,为何不能同级也同价呢?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标准,消除这种不平等现象。
(作者:民一庭 胡炜 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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