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二)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包括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等,下同)开展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业务;(三)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同业资金借款;(五)经批准的其他方式融资。”
一)当物价值在不足3万元的,由于《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可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故该约定有效。(二)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由于担保法明确否定流质条款的效力,且《典当管理办法》对此未作特别规定,故该约定无效。
一)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典当行“可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因此,典当行请求当户给付绝当后的利息、综合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典当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因绝当后处置当物既是典当行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故典当行应当及时处置当物。如果典当行在绝当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主张绝当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且当事人约定的利`急及综合费之和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典当行在绝当后超出六个月提起诉讼,主张绝当后的利`急及综合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绝当期满后次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持资金占用损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的通知》[渝高法〔2o11〕358号]第12条的规定不再执行。|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