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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6-12-1 09:47
标题: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在A公司的厂区交货,双方没有在合同里选择诉讼管辖。现A公司认为B公司有一批货质量不合格拒付货款,B公司则在其所在地起诉了A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问题:
一、如果按照民诉法规定的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那么双方“在A公司厂区”是否视为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A公司厂区?
二、如果履行地约定不明确,那么合同法62条规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如何理解和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6-12-1 10:59
专题名称:履行地点约定不明
主题名称: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划词内容: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中,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定,难以确定的主要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A为出卖货物方,B为买受方,如A起诉要求B支付货款的,A为接收货币一方,A地为合同履行地;如B起诉A交付货物的或者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A为履行义务一方,A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此类合同纠纷管辖地是确定的。

一、新的民诉法解释采取了以“争议标的”来确定管辖的规则,代替了以前以交付方式判断管辖的规则。
因此,根据2015民诉法第18条的规定,B为履行义务人,则诉讼管辖应当为B所在地。
二、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约定的“交货地点”就不再是“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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