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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事争议解决专辑·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16)(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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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七柒
时间:
2016-9-23 12:03
标题:
商事争议解决专辑·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16)(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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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发布现场
9月2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布《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6)》。《观察》分为总报告和分报告,总报告包括仲裁和调解领域;分报告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能源、金融、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影视、通用航空等九大专业领域。《观察》通过密切关注当今中国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最新动态,剖析重要专业领域的年度热点问题,旨在持续跟进中国商事争议解决新进展,全面展现中国商事争议解决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争取成为在全球推广中国商事争议解决服务的重要品牌和平台。经北仲授权,本期公号刊登《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16)》和《中国商事调解年度观察(2016)》。其他分报告将陆续刊登,敬请关注!
一、概述
本文旨在综述2015年中国仲裁实务动态及发展。2015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20周年,也是中国首批试点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成功运行20年。全国244家仲裁委员会共受案136924件,比2014年增加23264件,增长率为20%;案件标的总额4112亿元,比2014年增加1456亿元,增长率为55%。2015年虽无立法直接涉及仲裁,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三个与仲裁相关的重要司法解释。同时,2015年仍有新的仲裁机构成立,如12月29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也有海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设立办事处,如11月19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处。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或贸仲)、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为代表的国内重要仲裁机构的新仲裁规则正式施行,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广仲)等一批仲裁机构修改了仲裁规则,中国广仲还制定了网络仲裁规则以及信用卡纠纷、小额网购纠纷与网贷纠纷等网络仲裁专门规则。案例方面,基于已有的官方数据库,从此次收集的1000个案例中,随机选择了50个案件作为本次观察的对象,分别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撤销仲裁裁决和承认、执行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进行分析,并就其中的重要案例与问题,进行专门研讨。本文不代表任何机构的立场,仅为各界关注仲裁的人士和机构提供相关的信息,以便进一步探讨中国仲裁的相关问题。
二、新仲裁法规和仲裁规则述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个重要的与仲裁有关的司法解释,即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法释[2015]14号)与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法释[2015]15号),澄清了中国仲裁实务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对仲裁界及法院均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基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这一新司法解释号称中国内地法律史上最长的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其中,有17个条款是关于仲裁的规定,但多为延续以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成熟实践,新规定及值得强调的要点简述如下:
1。仲裁前保全不当引致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条为实施仲裁前保全的新增规定。
2。生效裁决所确认事实的证明力: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仲裁条款的妨诉效力:当事人之间订有效仲裁协议的,不应就其标的到法院进行诉讼;对于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案件,法院受理之后,根据一方提出的异议,应当裁定驳回。
4。仲裁裁决与法院再审程序: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原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变更,法院应当再审。
5。仲裁裁决部分不予执行: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仲裁裁决的一部分存在《民诉法》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对于该部分裁决裁定不予执行。法院裁定全部或部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6。通过仲裁程序确认或分割财产不影响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此款为澄清实践的新规定。
7。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8。保全申请、审查与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法院可以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9。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包括临时裁决)可以依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的条约或互惠原则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是分开的两个程序,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自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10。涉港澳台案件参照适用: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承续上世纪80年代海峡两岸关系的持续缓和及民商事交流的深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及于2009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法释[2009]4号),已不尽适应实践的要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专门针对台湾地区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的新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全文共22条。其中,最重要的条文当属第14条,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条件。即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
(一)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或者依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或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准据法而依台湾地区仲裁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的;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调解的除外;
(二)被申请人未接到选任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可归责于被申请人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者不在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或者裁决载有超出当事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但裁决中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分开的,裁决中关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可以予以认可;
(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与台湾地区仲裁规定不符的;
(五)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台湾地区法院撤销或者驳回执行申请的。
依据国家法律,该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或者认可该仲裁裁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不难看出,除了“一个中国”原则的特殊情形,大陆地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条件,基本上借鉴自著名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第5条。
(三)CIETAC及其原分会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CIETAC与其原上海分会、华南分会在2012年因故分立,引发一个特殊的仲裁管辖权冲突问题,即在此之前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约定由CIETAC的上海分会、华南分会仲裁,后者独立之后,这类案件由哪家机构受理。这既让仲裁机构彼此纷争,又让相关的当事人不胜困扰,法院在对相关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也颇为犯难。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批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试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这一司法解释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以CIETAC分立时间为界限(华南分会更名时间为2012年10月22日,上海分会更名时间点为2013年4月17日),划定三者之间的管辖权之争:当事人在此之前约定华南分会或者上海分会管辖的案件,更名后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南国仲)或者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在此之后(含更名之日)约定的华南分会或者上海分会管辖的案件,一律由CIETAC管辖。更名之后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未按照上述管辖原则受理的案件,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或者仲裁机构已经作出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四)中国网络仲裁规则实践
延续2014年国际、国内仲裁界更新仲裁规则的动向,2015年仍然是中国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完善年。对于代表性商事仲裁规则及制度的介评,笔者在去年的年度观察中已述及。下文仅以中国广仲的网络仲裁规则为例介绍中国的网络仲裁动态。
经过20年的发展,在2015年,中国广仲受理案件10631件,案件总标的达316亿元(指人民币,以下同),其中涉外案件超过1000件。该会积极构建网络仲裁平台,推行网上立案及网络仲裁,2015年网上立案共2000多件,部分案件已经实现全程网上审理。针对网络交易的特点,中国广仲专门制定了适用于网络交易模式的网络仲裁规则,对网络仲裁作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制定了针对网上购物纠纷的小额网购网络仲裁专门规则及针对P2P贷款纠纷的网贷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2015年9月24日,中国广仲发起成立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成员包括全国160多家仲裁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等。通过成员间的平等协作,将构建统一的互联网仲裁平台,共享互联网仲裁技术、相互承认仲裁员名册、互为线下体验点,并统一互联网仲裁程序规则及互联网争议法律适用。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全文共31条,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以下内容:1。在线立案,在线缴费。当事人通过网络仲裁平台以在线方式提请仲裁,上传证据材料并缴费。2。在线送达,在线审理。中国广仲在线接收当事人的材料,并按照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传真等电子通讯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仲裁文书,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网络仲裁平台提交答辩书、证据等相关材料。仲裁庭以书面审理为主,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网上开庭方式比如视频、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开庭审理。3。确认电子证据的原件形式和效力。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形式的主要证据均为电子数据,对于电子证据原件形式的确定及证明力的认定,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4。较短的答辩期限与审理期限。相比于传统的仲裁模式,网络仲裁就各种期限的规定均相对缩短,答辩期为5天,审限为组庭后30天,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5。程序转换。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案件复杂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线下按照《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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