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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检自戴“金箍咒”誓治超期羁押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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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5-8-9 18:33
标题:
最高检自戴“金箍咒”誓治超期羁押顽疾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明确规定超期羁押超过3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5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省级检察院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6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8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督办,督办将指定专人负责。”---检察日报北京8月4日电 (记者彭波)
超时羁押问题完全可以说是司法办案中的一个顽疾,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原称为监所检察),一直以来都把监督纠正这一问题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去做。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目前,根据中央政法委2013年3月通知要求,已经清理纠正3年以上久押不决案件共计1766件4299人。由此不难看出,经过全国上下检察系统的不懈努力,超期羁押纠正效果明显,成绩可观。
面对存量已经微不足道的超期羁押案件,高检院却没有表现出乐观的态度。相反,他们通过对“纠超”工作中发现的诸多问题的调查研究,深刻认识到超期羁押现象不可能一役定胜负,要根治这一顽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促进规范司法和监督保障人权的职责所系,从实践实务出发,以治本除根为目的,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制定出台了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
细读《规定》就会发现,该《规定》的最大亮点就是最高检自上而下的自我加压和自戴“金箍咒”内容。譬如:《规定》第13条: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省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规定》第17条规定了对履行监督职责不力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可以追究责任等。无疑,这些硬性规定清楚明了地要求从最高检到基层院,都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督办和查办职责,否则要打板子要念“金箍咒”。
最高检为什么这样去规定?笔者以为,原因可能是这样的:众所周知,超期羁押只所以久治难愈,是因为所有的办案单位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程序违法无所谓的意识;再加上一些案件往往在发案地影响大,干扰多,相关部门互相扯皮才成了“胡子案”,对这类案件实施监督可谓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实在是难。没有一个从上至下的高压和督促,常常使平时的自查自纠走过场,往往是清理了旧案又添新案;曝光了甲案件违法超时问题,乙案件照样犯同样的错误;针对这些根深蒂固的问题,高检院意识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打铁先须自身硬,只有从自身做起,切实认识到超期羁押问题的严重性与危害性,切实认识到监督纠正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深刻觉悟到超期羁押问题不解决就是失职渎职,这样才能有压力,知责任,有作为。
毫无疑问,不断的自念“金箍咒”,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就能始终保持清醒,矢志不渝,上下联动,使超期羁押这一顽疾得一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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