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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开庭是否需要发布公告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5-8-9 18:32
标题: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开庭是否需要发布公告的问题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开庭是否需要发布公告的问题
                   胡彬 2015年8月5日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开庭时是否需要发布公告,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也需要在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规定了“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并没有将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排除在外。第二种观点认为需要发布公告,但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的限制。理由是如果不进行开庭公告的刊登,人民群众和社会就不可能对法院进行有效地监督。[1]第三种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不需要发布公告。理由是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也规定了“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属于第二编(审判程序)中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第四节(开庭审理),也即在开庭三日以前发布公告是对普通程序的要求。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首先,认为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也需要提前三天发布公告很明显错误,其无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六十一条也再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也即简易程序中,没有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的要求,自然也不应该有开庭三日前发出公告的要求。
其次,而认为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也应该发布公告,但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的限制的观点,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误读,该条明确规定是“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并没有说不受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关于通知期限的限制”,要知道,立法是非常严谨的。如果仅仅是不受通知期限的限制,法律会明确的进行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规定“(第一款)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第二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三款)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只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由于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简易程序不受该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限制,而只规定了不受送达期限(即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规定,所以刑事案件中,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仍然要在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否则就是程序违法。[2]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不受第一百三十六条的限制,自然也包含了不受需要发布公告的限制。
再次,简易程序开庭不需要发布公告也正体现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追求的简便性。如田平安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原理(第五版)》一书中就提到“简易程序的简便性还表现在开庭审理的简便性方面,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开庭时,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的限制。即在开庭审理前不受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时间限制,不受公开审理案件之庭前公告规定的限制,不受法庭审理顺序的限制,从而体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和简便性。”[3]
当然,认为不发布公告无以体现公开的观点,并非毫无道理,而且笔者也赞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发布公告。但在民事诉讼法没有进行修改前,这并非必要。


[1]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王堃“民事审判活动中简易程序是否需要发布开庭公告”来源:吉安政法网http://ja.jxzfw.gov.cn/Html/zjzfw/2010/03/63892010030508470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5日。

[2] 参见人民法院报案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开庭日期应在开庭三日前公告,人民法院报 2010年1月21日 第6版。
[3]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第5版,第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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